委托代理人:杨文静。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力。
原告郭典君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厂上班,至2008年1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215.36元,现被告厂已停业,原告多次催讨,但业主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215.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工资清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215.36元的事实。
3、善劳仲不字(2008)第4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进行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至2008年1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3215.36元。
2008年3月17日,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而引发本案,责任在于被告。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