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健与段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上民二初字第413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24公开日期:2014-04-22
当事人:朱健,段东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朱健。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

委托代理人:陈诚。

被告:段东华。

原告朱健为与被告段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健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段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健起诉称:200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于2007年5月14日归还。

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能依约还款。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

被告段东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审理中,因被告段东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被告段东华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段东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健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预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实收11400元,由被告负担,退回原告1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