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
被执行人杨仙民,农民。
被执行人周美凤,农民。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杨仙民、周美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19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6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坦友审判员 茅伟霖审判员 顾鹏飞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仙行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镇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
被执行人杨仙民,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横溪镇后山根村。
被执行人周美凤,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杨仙民、周美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19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