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
被告:于××。
被告:凌×。
被告: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于××、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