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与于××、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嘉平商初字第282号
所属地区:平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03-11公开日期:2015-12-31
当事人:袁×,于××,凌×,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82号原告:袁×。

委托代理人:郑××。

被告:于××。

被告:凌×。

被告: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于××、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