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迪荧与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甬慈商初字第768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2-06-25公开日期:2016-12-14
当事人:罗迪荧,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炳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68号原告:罗迪荧,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4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芳,执行董事。

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809270014被告: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型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芳,执行董事。

被告:李炳芳,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迪荧诉被告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迪荧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