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敦广,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538号。
被告:卢昌洪,大溪镇良山村1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华与被告卢敦广、卢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