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君华与卢敦广、卢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96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0-05-27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赵君华,卢敦广,卢昌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96号原告:赵君华,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下山后村湾里7排16号。

被告:卢敦广,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538号。

被告:卢昌洪,大溪镇良山村1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华与被告卢敦广、卢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