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省××山××有限公司、安徽省××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家与绍兴县××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绍商初字第636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0-05-24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安徽省××山××有限公司,安徽省××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家,绍兴县××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安徽省××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05470-4)。

住所地:安徽省××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绍兴县××家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237188)。

住所地:浙江省××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安徽省××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自2004年8月份开始与被告发生购销业务关系,销售皮棉给被告。

2008年9月前,双方均能信守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送货,被告货到付款。

2008年9月开始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延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后于2009年6月起停止供货并开始催讨欠款。

截止2010年1月26日经对账,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669,081.07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669,081.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既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自2004年8月份开始发生皮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相应皮棉。

2010年1月26日经对账,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669,081.07元,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因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对帐单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业务合法有效。

现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669,081.07元的事实由相应的对账单予以证明,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作为买卖关系中的买受方,在收到原告交付的相应货物并出具相应欠款凭据之后,理应及时支付对价。

现由于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致产生本案诉讼,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对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由其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