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某某与傅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0-04-12公开日期:2015-12-29
当事人:曹某某,傅某某,程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号原告曹某某。

被告傅某某。

被告程某某。

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傅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某某、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2007年2月8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定于2007年3月6日前归还。

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从200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傅某某于2007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于2007年3月6日归还。

2、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主张过权某,因原告未到庭,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户籍证明二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傅某某、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一致,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2007年2月8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定于2007年3月6日前归还。

原告曾于2009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该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被告傅某某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有被告傅某某贵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傅某某未能及时按期归还借款,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该债务的产生于第一、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第一、二被告共同清偿。

原告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主张过权某,且主张权某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傅某某、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对其诉讼权某的放弃,本院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