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倪某某。
被告:陈甲。
原告××责任公司平湖××司为与被告倪某某、陈甲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士忠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倪某某、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06年9月21日签订了《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9月21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100000元的当金,被告将位于当湖街道××室房屋作为典当物抵押给原告,约定月利息为0.5%,月综合费率2.7%,当票期满第二日起五天后当户未赎当或未办理续当手续的,则为绝当,期间不停止计收综合服务费,且被告应承担每日0.5%滞纳金。
同日双方到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9月22日,双方签订当票一份,被告取得当金1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06年9月22日至9月30日。
后被告又多次办理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期限为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5月8日止。
期满后,被告未赎当或续当,也不向原告偿付当金和利息、费用。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拍卖典当物当湖镇百花东村12幢31梯403室房屋。
2、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当金100000元、当金某用期间的利息5000元、综合费450元、滞纳金19200元、律师代理费4800元,合计128250元(以上滞纳金、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1月9日,实际请求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付。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一、公某某(包括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物清单、公某某各一份)。
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签订《房某某当合同》一份并经公证,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
证明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将位于当湖镇××室室房屋给原告。
三、当票一份。
证明被告于2009年9月22日从原告处取得当金100000元。
四、续当凭证五十三份。
证明被告多次办理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期限至2009年5月8日止。
五、代理费发票一份。
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利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元。
经审核,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可作为证据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基于上述原告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2006年9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9月21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100000元的当金,被告将位于当湖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权证号:房权证平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平湖国有2004第022-40449号)抵押给原告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担保;月利率为0.5%,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7%;当票期满之前如当户不办理续当手续,典当行将从当票期满第二日起,每天按当金的千分之五收取综合服务费,直至归还本合��项下所有当金及费用之日止;当票期满第二日起五天后当户未赎当或未办理续当手续的,则为绝当,期间不停止计收综合服务费。
绝当后原告有权处置绝当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当金本息、综合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原告有权向被告继续追索等。
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登记手续,原告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006年9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当金100000元,约定典当期限至2006年9月30日,如不按时续当或归还借款,逾期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
后被告五十三次办理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期限至2009年5月8日止。
期满后被告未赎当或续当,也未向原告偿付当金和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典当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被告未在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为绝当,绝当日期为2009年5月13日。
绝当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综合费、利息,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无须再向原告支付综合费用,但被告除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将位于当湖街道当湖街道××室房屋作为向原告典当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关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