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褚建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甬刑执字第463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1-12-12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褚建杰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637号罪犯褚建杰,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余姚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建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禁品0.3535克,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余姚市看守所2011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褚建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建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褚建杰在服刑期间,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