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付雪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甬刑执字第4763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1-12-16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付雪江
案由:故意伤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763号罪犯付雪江,于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雪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雪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雪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雪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