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杨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班杨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班杨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2010年获监狱行政记功、2011年获半年度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