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杜保明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甬刑执字第4554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1-12-05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杜保明
案由:开设赌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554号罪犯杜保明,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了(2011)甬鄞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保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1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