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电波,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徐红波,男,系该组组长。
原告张彦明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寨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徐家寨一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家寨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被告徐家寨一组诉讼代表人徐红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原来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后离婚,但其户口仍在被告村组未迁出。
2010年11月20日,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17000元,而未给原告分配。
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7年同被告村组的村民徐建革结婚,原告将其户口迁入被告村组。
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仍留在被告村组未迁出。
2010年11月20日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17000元,而未给原告分配。
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提供其户口本一份,以此证明其户口在被告村组,属于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并提供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调解书,以此证明其已经离婚的事实。
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调解亦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虽已离婚,但其户口仍在被告村组,属于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有同其他村民同等的各项权益。
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分配征地款,就亦应给原告分配。
原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