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陈小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26民初5671号
所属地区:平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1-08-01公开日期:2017-12-20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陈小萍
案由:信用卡纠纷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56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

负责人:姜萌韶,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青、卢文玲,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萍,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诉被告陈小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小萍偿还欠款本金63469.47元及利息(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为13054.34元)、违约金11146.06元、分期手续费1920.96元,以上共计89090.83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偿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创富精英信用卡卡号5324585090369883申领时间2011年8月信用额度3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还款违约金(该收费项目原称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2016年5月23日,最后一次消费9.98元,2016年9月25日,最后一次分期账单入账2346.20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尚欠透支本金63469.47元、透支利息13054.34元。

还款事实2016年6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500元,后再无还款。

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63469.47元还款违约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3173.47元元元分期手续费1420.9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3054.34元,从2017年7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63469.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陈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3469.47元、还款违约金3173.47元、分期手续费1420.96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为13054.34元,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