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金娴,系中山市三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彩年,系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泉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年。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赖月球、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赖月球、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8月5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赖月球2011年2月至7月工资共计2362.30元。
二、赖月球领取上述工资款后,与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解除一切关系,不再追究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的任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