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赖月球、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291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1-08-08公开日期:2018-01-23
当事人:赖月球,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291号申请人赖月球,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代理人谢金娴,系中山市三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彩年,系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泉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年。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赖月球、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赖月球、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8月5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赖月球2011年2月至7月工资共计2362.30元。

二、赖月球领取上述工资款后,与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解除一切关系,不再追究中山冠亚制衣有限公司的任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