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09号
所属地区:聊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2-12-26公开日期:2014-12-13
当事人:吴某甲,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09号原告吴某甲,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邱立勋,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刁焕荣,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

2002年7月生一男孩,取名吴某乙,现在校读书。

婚后开始阶段,我和原告感情尚好,但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后,我发现夫妻双方性格存在严重不和,并且被告有打麻将赌博的不良嗜好。

2002年随着孩子的降生,夫妻双方的感情一度出现缓和,但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夫妻双方的感情及性格不和再一次暴露出来,并且被告又重新开始出现打麻将赌博的情况,对此,我以及众多亲属也多次对被告进行了苦口婆心的劝说,但是被告始终是执迷不悟、沉迷其中。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又发展到了不照顾家庭、不照顾孩子、不照顾父母、经常夜不归宿的恶劣程度。

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诉,我认为被告的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

经过慎重考虑,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段婚姻。

为此原告曾于2011年3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随后2011年12月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丝毫的改善,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更无感情可言。

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后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2002年随着孩子的出生使得家庭更加幸福,两人之间虽然有争吵也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经常在外工作,对外界的不良习气有所沾染,才提出离婚。

对于原告的行为,被告心知肚明但表示理解,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

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如下:tcl29寸彩电一台、被子12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如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北路北首东侧1-737号房产一套、沙发一套、空调挂机、柜机各一套、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25寸电视机一台、1.8米宽的双人床一张、1.5米宽的双人床一张、电脑一台。

2011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4月28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12月15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2月23日本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376号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