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甲,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9月3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9月29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辉,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2日傍晚,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己、谢某戊兄弟三人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东坎村东山自然村村口附近,与谢某壬、谢某乙、谢某丁、谢某丙等人因挖土发生争吵继而打架。
期间,被告人谢某甲手持木棍打伤谢某壬,致其左手尺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壬左前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谢某壬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相互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病历、情况说明,证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谢某辛的证言,被害人谢某壬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