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华,西安恰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同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王同义相邻通风、采光日照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