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同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甬刑执字第1793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1-05-03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武同乐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793号罪犯武同乐,于山东省肥城市,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0)甬海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同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1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同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同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武同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