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夏哲文,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年,无业。
原告顾斌琦诉被告张年买卖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一川独任审判,于2000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斌琦、委托代理人夏哲文、被告张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斌琦诉称要求被告张年归还货款21603元,欠款利息310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年辩称,收取顾斌琦的色带属实,但2000年6月已有部分退货,要求从货款中扣除。
原告顾斌琦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有:1、1999年2月5日被告张年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欠顾斌琦货款15409元。
2、1999年4月19日由原告给被告张年的供货单,载明共2个品种,合计价格4258元,及铁路货物运单。
3、1999年6月2日由原告给被告张年的供货单,载明共4个品种,合计价格1936元。
及铁路货物运单。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出在曾在2000年6月4日将一部分货物退给原告,价值3339元。
原告对退货一事,表示认可。
故本院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计算机色带购销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在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对利息的主张,缺乏必要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在收受原告货物后,因依约给付货款,无故拖欠,造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本案诉讼前,被告之退货行为,应从货款中扣除。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