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云强与徐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案号:(2001)善民初字第121号
所属地区:嘉善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1-02-14公开日期:2018-07-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云强,(又名孙云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云元,村民。

原告孙云强诉被告徐云元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饲料款69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及时付清饲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有买卖饲料业务关系,由原告陆续供给被告饲料,2000年8月3日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款69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欠条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明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徐云元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云元应支付原告孙云强饲料款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