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云元,村民。
原告孙云强诉被告徐云元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饲料款69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及时付清饲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有买卖饲料业务关系,由原告陆续供给被告饲料,2000年8月3日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款69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欠条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明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徐云元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云元应支付原告孙云强饲料款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