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林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张某某,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诉称:其夫林某某原系“浙平渔××23”轮船员,2010年4月5日2015时许,林某某工作的“浙平渔××23”轮在台××××以东19海里附近海域作业时,与外籍“melinai”轮发生碰撞,导致“浙平渔××23”轮沉没,林某某等六名船员随船落水失踪,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
经查,林某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西湾乡四沙村,2010年4月5日2015时左右,林某某工作的“浙平渔××23”轮在台××××以东19海里附近海域(东径122度16分220秒,北纬28度30分660秒)作业时,与外籍“melinai”轮发生碰撞,导致“浙平渔××23”轮沉没,林某某等六名船员随船落水失踪,至今已无生还可能,自2010年4月5日起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13日发出寻找林某某的公告。
法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