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翟拥国,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贺原,镇政府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文秀。
委托代理人马永芳。
上诉人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焦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