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4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屈岩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屈岩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8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3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屈岩减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9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屈岩减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屈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屈岩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
该犯于2010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五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