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国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金永行审字第299号
所属地区:永康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2-11-05公开日期:2016-08-24
当事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陈国胜
案由:nan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永行审字第299号申请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沈景根,局长。

被执行人:陈国胜。

申请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国胜拒不履行其永土资处[201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陈国胜所作的永土资处[201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陈国胜于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处[201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3项罚款1546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陈国胜于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