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沈景根,局长。
被执行人:陈国胜。
申请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国胜拒不履行其永土资处[201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陈国胜所作的永土资处[201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陈国胜于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处[201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3项罚款1546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陈国胜于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