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邝淑玲与肖体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135号
所属地区:珠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2-09-13公开日期:2015-11-1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135号原告邝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09。

法定代理人邝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0514,系原告邝淑玲的父亲。

被告肖体元,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身份证号码:×××1891。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淑玲诉被告肖体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淑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