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了(2012)甬鄞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