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浙甬刑执字第3896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2-09-27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杨豪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896号罪犯杨豪,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了(2012)甬鄞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