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49号。
代表人昌光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松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松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恩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