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582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30日0时11分许,被告人王梓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B×××××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莱西市长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岛路“e百分网吧”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物证检验报告认定:在送检的王梓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梓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梓安犯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