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443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驾驶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途经乐清市湖雾镇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