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希瑞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14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东旗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许昌市长葛市家中到登封市区后,先后在登封市区南环路与嵩阳路交叉口、南环路与谷路街交叉口、南环路华峰小区院内,分别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经鉴定,被盗三块电瓶价值1744元。
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东旗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罚金。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高东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东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高东旗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东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