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小雷,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东海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生,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东海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雷、李生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雷、李生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小雷、李生经事先预谋后,至本区白峰镇“东香茗园”小区18幢2单元门口处,采用搭线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韩野小帅哥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不含充电器),价值人民币2088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生到北仑公安分局白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雷、李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梅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动自行车销售凭证,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和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雷、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刘小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生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