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卜慧玲。
委托代理人:李蕾。
被告:侯叶锋。
被告:长兴顺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侯桂华。
被告:罗爱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侯叶锋、长兴顺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侯桂华、罗爱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长行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