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雄鹰与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4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6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金雄鹰,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4号原告金雄鹰,农民,佛堂镇樟树脚2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雄鹰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雄鹰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雄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