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十堰市汉江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林来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东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茅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付给申请执行人3800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拥有TLF-1280型塑料注射成塑机(编号:F53050101)一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六里坪东冠工业园的TLF-1280型塑料注射成塑机(编号:F53050101)一台。
二、该机械设备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扣押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十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