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雷功明与赵清管辖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6633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30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雷功明,赵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33号原告雷功明,经商,住江西省修水县黄地乡丁桥村三组064号。

委托代理人李殿秋,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清,经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务欢池东村务欢池291号。

本院受理原告雷功明与被告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清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义乌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义乌市,而被告赵清的住所地为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务欢池东村务欢池291号。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清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义乌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地也在浙江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