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叶×。
委托代理人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被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