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3号
所属地区:瑞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30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林××,叶×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叶×。

委托代理人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被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