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丽,原系十堰市天人实业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林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林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丽鄂C×××××轿车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原告袁华林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鄂C×××××号别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丽鄂C×××××轿车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期限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
二、对担保人袁华林的鄂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