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阮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阮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