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灿涛。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章刘兵与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