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兆盖与腾妙池、林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1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8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郑兆盖,腾妙池,林青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郑兆盖,大溪镇上新建村479号。

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腾妙池,市大溪镇新岙里村c区36号。

被告:林青君,市大溪镇新岙里村c区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兆盖与被告腾妙池、林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