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乙。
法定代理人:卢甲。
被告:易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号。
负责人:卢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甲、卢乙为与被告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甲、卢乙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某在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的事故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