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海斌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台椒商初字第2565号
所属地区:台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郭海斌,李春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65号原告:郭海斌,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渠东村318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04154710。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林,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东路508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08273510。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斌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斌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