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林,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东路508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08273510。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斌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斌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