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
被告:郑××。
被告周××。
法定监护人:郑××。
委托代理人: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丁××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丁××负担。
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成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41-2号原告:丁××。
委托代理人:黄×。
被告:郑××。
被告周××。
法定监护人:郑××。
委托代理人: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9)温瑞商初字第2号财产保全裁定,该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丁××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周××所有的座落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路二巷4号房屋(产权证号:002035**)的保全。
审判员胡爱华二o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柯成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41-2号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