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张×、杭××。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被告:嘉善××房××司,×号。
法定代表人: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嘉善××房××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嘉善××房××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嘉善××房××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