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岳德功、徐庆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乐唐商初字第189号
所属地区:昌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6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岳德功,徐庆刚,岳秀忠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诚,主任。

被告岳德功。

被告徐庆刚,籍贯、职业。

被告岳秀忠,籍贯、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被告岳德功、徐庆刚、岳秀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