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已和其协商,本案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