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温苍商初字第439号
所属地区:苍南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24公开日期:2015-12-26
当事人:彭××,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彭××。

委托代理人:徐××。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已和其协商,本案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