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64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2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张××,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汪××。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