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汪××。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