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永贵。
被执行人柴长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光辉与被执行人孙永贵、柴长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